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是国家经济主权的象征,更是国家信用的重要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禁止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不得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监管部门提醒,清明节临近,请广大公众不购买、不使用“人民币版”冥币,商家不制作、不售卖“人民币版”冥币。公众如发现非法制作或售卖“人民币版”冥币的行为,可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5起非法制售“人民币版”冥币典型案例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依法整治非法制售“人民币版”冥币,切实维护人民币形象和信誉,并发布了5起典型案例。
2024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渭南市分行联合大荔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商贸公司开展联合执法,现场查获大量“人民币版”冥币成品、半成品及印刷模板。
相关部门依法对该商贸公司处以警告、罚款30000元,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将涉案冥币全部销毁。
2024年12月,西宁市城西区市场监管局监管发现,某殡葬服务部销售“人民币版”冥币。经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西宁市城西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核实,该服务部库存少量“人民币版”冥币,使用了第三套、第四套人民币图样。
鉴于该服务部库存“人民币版”冥币尚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且积极配合调查,相关部门依法对其处以警告、罚款1000元,并将涉案冥币全部销毁。
202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商丘市分行联合夏邑县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开展“清明节”殡葬用品联合检查,发现夏邑县某纸业公司经营部销售“人民币版”冥币。
鉴于该纸业公司经营部积极配合调查,相关部门依法对该经营部处以罚款2000元,并将涉案冥币全部销毁。
2025年3月,接群众举报,中国人民银行辽源市分行联合东辽县市场监管局开展暗访与执法调查,发现东辽县金岗镇某商店非法销售“人民币版”冥币。
鉴于该商户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销毁违法商品,相关部门依法对其处以警告、罚款1000元,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2025年4月,网络监测发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某殡葬用品店销售“人民币版”冥币。中国人民银行淮安市分行联合淮安市市场监管局、金湖县公安局等部门开展执法,查处冥币批发商王某某,并根据王某某提供的线索追查到印刷商严某某,查获大量“人民币版”冥币成品、半成品及印刷模板。
鉴于王某某积极配合调查、有检举表现,相关部门依法对王某某处以警告、罚款4500元,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对严某某处以罚款52000元,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将涉案冥币全部予以销毁。
多部门排查整治“人民币版”冥币
记者注意到,排查整治“人民币版”冥币的行动,各地多部门正在有条不紊地推进。
3月23日,甘肃嘉峪关市民政局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殡仪馆、嘉裕故园等殡葬服务机构及丧葬用品销售个体工商户开展专项检查,以有力监管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以实际行动护好群众“身后事”,当好群众“贴心人”。检查组对丧葬用品销售单位进行了细致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销售“人民币版”冥币等违法行为,严防损害国家货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现场提出整改意见,要求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到位,确保不留死角、不存隐患。
人民银行扬州市分行联合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排查祭祀用品市场非法售卖“人民币版”冥币等问题。3月26日,专项整治行动正式拉开帷幕,联合执法组深入祭祀用品集中销售区域,走进曲江小商品市场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中,执法人员不仅对商铺在售祭祀用品进行全面排查,还向店主、过往群众发放《文明祭扫倡议书》等宣传资料,详细解读制作、仿制、买卖带有人民币图样祭祀用品的违法性质,讲解此类行为对人民币形象的损害,引导商户依法经营、市民文明祭扫。
3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文明祭扫倡议书》,不购买带有人民币图样的祭祀用品,共同维护人民币尊严,守住文明初心。请广大经营户守法诚信经营,不制作、不销售“人民币版”冥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互相监督,携手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清明祭扫氛围。
云南怒江州泸水市民政局联合市场监管、公安、中国人民银行怒江州分行等多个部门,开展清明节前“人民币版”冥币专项整治行动。本次行动将持续至4月中旬,覆盖清明节前后全过程,旨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倡导文明祭扫新风尚。
所谓制售“人民币版”冥币,是指制作、销售的冥币上,使用或仿制了正在流通或已退出流通的人民币完整图案,或者人物头像等人民币正背面主景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禁止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不得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禁止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