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提质增效,有力震慑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全领域、全链条知识产权,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浙江省标准质量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遴选了一批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地理标志等内容,涉及版权、公安、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法院、检察院、海关等行政司法部门。
01
“滕某某仙居杨梅店”侵犯“仙居杨梅”注册商标专用权、擅自使用地理标志案(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
“仙居杨梅”地理标志产品划定的地域保护范围为台州市仙居县所辖20个乡镇(街道)418个行政村,证书持有人为仙居县果品产销协会。
2025年5月16日,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抖音网店“滕某某仙居杨梅店”销售的“【顺丰冷链】正宗浙江仙居东魁杨梅鲜果当季整箱6斤新鲜水果礼盒装”涉嫌假冒“仙居杨梅”商标。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仙居杨梅”地理标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带有“仙居杨梅”字样的图片、标题对上述商品进行宣传,并在商品参数中设置城市为台州市,省份为浙江省,水果品种为东魁杨梅,其实际销售的商品为云南杨梅,共销售217单,销售额共28424.97元。
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为虚假宣传、未经许可侵犯“仙居杨梅”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擅自使用“仙居杨梅”地理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规范地理标志使用、强化直播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仙居杨梅”作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其品质与声誉源于特定地域属性,本案对跨区域假冒标注行为的处罚,严厉遏制了“套牌”牟利乱象,维护了地理标志的地域性、特异性价值,守护了地方特色产业品牌公信力。同时,针对直播电商领域虚假宣传侵权行为的查处,精准打击了线上地理标志侵权漏洞,警示电商经营者不得利用信息差误导消费,推动形成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地理标志保护格局。
02
“基桩施工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温州市知识产权局,温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案情简介】
请求人浙江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是“基桩施工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2011****5964.2)的权利人,该公司在温州某园区发现,某已完工建设项目的施工方——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在其施工过程中使用了其专利的基桩施工工艺。2025年8月7日,请求人向温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责令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发明专利的行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被请求人企图以施工已经完结且封埋地下,裁决机关无法调取证据,答辩主张施工方法不落入权利人的专利保护范围,推卸侵权责任。
为查清案件事实,温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为温州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委托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国家级保护中心,充分发挥中心专利预审员的专业技术,通过调取被请求人施工期间的用料、水电量等原始数据,合理推算“泥浆比重、水灰比、泥浆置换率”等数据专利核心数据,倒推施工工艺,推算出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在专业技术的推演下,最终被请求人承认其施工方式与涉案专利使用相同的技术手段,承认专利侵权。最终,温州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六十五条,以及《专利纠纷行政裁决与调解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中,温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为浙江省首个受委托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执法的保护中心,集聚预审员、技术调查官、专业执法力量,精准认定技术知识产权纠纷事实,有效攻克隐蔽工程案件举证梗阻,特别对处理隐蔽工程领域专利侵权纠纷具有借鉴意义。
03
李某某侵犯电子书著作权案(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金华市婺城区新闻出版局、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浦江县公安局)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李某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被浦江县公安局抓获归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2024年12月,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金华市婺城区新闻出版局移送的案件材料,对李某某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21日,李某某在微信、QQ上发布广告吸引客户,利用杨某(另案处理)提供的系统搭建贩卖电子书的网站,将其持有的10个网盘链接至网站内搭建电子书库,非法传播售卖多家出版社作品,违法所得18.69万元。
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2月14日对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警告;没收手机设备2台;没收违法所得18.69万元;罚款18.69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件,通过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无缝对接,既杜绝因不起诉导致的责任真空,又确保违法行为人受到的处罚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在办案过程中,版权、综合执法、公安、检察院四部门在材料移交、信息共享、案情通报等方面高效协作,针对涉案人员低成本、高收益、跨地域利用自建网站和网盘售卖盗版电子书籍的情形,执法部门采取远程取证、跨部门协作等方式,成功破解网络侵权取证难、溯源难的难题,为打击“网盘分享+网站引流”类侵权行为提供了操作范式。
04
朱某某等侵犯微短剧著作权案(嘉兴市公安局、平湖市公安局)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21日,平湖市公安局接嘉兴某文化公司举报,某两款App未经授权非法复制微短剧作品获利。因侵权微短剧数量较大,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2025年3月,在专案组的指挥下,嘉兴市公安局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支队会同平湖市公安局出动30余名警力开展统一收网行动,抓获嫌疑人员7名。
经查,2024年7月以来,朱某某等组建犯罪团伙,招募技术开发人员开发盗版短视频App在苹果、谷歌等境外应用商店上架,召集推广人员通过Facebook等境外社交平台进行推广引流,并租用服务器上传盗版微短剧100余部供用户付费观看,非法获利100余万元。
2025年10月,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11月,南湖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等规定,均判处朱某某、汪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9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系我省首起境外侵犯影视版权案件,聚焦微短剧这一新兴领域,精准打击境外盗版APP非法复制、传播、牟利的全链条侵权犯罪,填补了我省境外影视版权保护的实践空白。该案成功破解了文化企业海外维权取证难、处置难、打击难等痛点,有力震慑跨境侵权嚣张气焰,规范微短剧海外传播秩序,推动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个案突破走向系统集成,有效赋能微短剧行业形成“创作—收益—再创作”的良性循环。
05
严某芳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东阳市公安局)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东阳市公安局“知产警官”根据工作中掌握的线索,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发现一个销售假冒玩偶的窝点,现场查获假冒知名品牌玩偶48084个。后续经缜密侦查,成功锁定以犯罪嫌疑人刁某文、严某芳为首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犯罪团伙。2025年6月18日至9月27日期间,东阳市公安局组织警力开展收网,共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6人,捣毁窝点4处,扣押假冒品牌玩偶8万余个,半成品、组件若干,涉案金额达2400余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针对深受年轻消费者喜爱的某潮流玩偶品牌,从打击末端销售窝点出发,深挖线索、缜密侦查,向上追溯至生产源头。通过跨省收网行动,一举捣毁了涵盖生产、加工、仓储、销售等多个环节的犯罪团伙,实现了对制假产业链的“连根拔起”,彰显了公安机关对新兴业态和网红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为文创产业的健康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侵权假冒行为的良好氛围。
06
路某公司与深圳棒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路某公司系多件知名注册商标权利人。被告深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开设的网络店铺以及线下店铺销售经其改造后的包袋,被诉侵权的15款包袋上以及店铺中使用了与涉案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同时该公司在部分商品链接名称、商品销售页面使用“THIS IS NOT LOUIS VUITTON. IT IS SHAPESHIFT”“REMAKE HANBAGS LOUIS VUITTON格纹软盒包”等字样。路某公司认为该行为侵害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深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5万元。双方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商标权利用尽抗辩成立的前提是商品来源于商标权人,本案证据无法证明被诉包袋或改造材料系正品。即便材料为正品,拆解再造已对产品形状、配色、外观进行实质性改变,与原商品非同一商品,保留商标将破坏识别来源及品质保障功能。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二手经济”“循环经济”逐渐成为一种新的生产消费业态。在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知识产权问题。本案判决回应了循环经济背景下二手商品改造翻新引发的商标保护前沿问题,通过明确商标权利用尽规则在该类案件中的适用,厘清了旧物原料的合理使用边界,妥善平衡商标权人利益、消费者利益以及绿色环保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为旧物回收再利用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对同类案件的审理亦具有很强的借鉴参考意义。
07
严某进与温州市优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严某进系专利号为2006xxxx5849.8、名称为“线性连接装置的改进”的发明专利权利人。温州市优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天猫网店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挂钩”。严某进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其底座的连接边与钩部属于“一体化连接”,和涉案专利底座与其他物品通过连接孔连接,属于等同的技术特征;其他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其他技术特征相同。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与涉案专利所述的底座上的“连接孔”技术特征等同的技术特征。涉案专利说明书[0006]段记载:矩形体的边上有连接孔(根据需要,也可为其他联接方式),其作用是与需要转动的物体提供联接。虽然采用连接孔或者“一体化连接”方式,都可以实现与需要转动的物体的联接,但联接手段并不相同。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无论以连接孔还是以焊接、粘连以及“一体化连接”等方式,均属于本专利申请时常见的联接手段。在此基础上,专利权人仅将以连接孔联接的方式写入权利要求1,而未将其他联接方式纳入保护范围,表明专利权人已在提出专利申请时排除、放弃采取其他联接方式的技术方案。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与涉案专利底座上的连接孔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遂于2024年12月13日判决:驳回严某进的全部诉讼请求。
严某进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5年5月27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专利侵权诉讼中适用捐献原则解读权利要求的典型案例。捐献原则就是对等同原则的限制,对于仅记载于说明书而未纳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视为专利权人对社会公众的“捐献”,不应再适用等同原则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本案判决依法严格把握专利权保护边界,保障社会公众基于权利要求书公示效力所形成的信赖利益,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中激励创新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价值平衡。
08
众某绿能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等侵犯著作权案(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3日,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收到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移送的众某绿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众某公司)以及王某某等四人涉嫌侵犯宁波德某变频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德某公司)著作权案。经审查,德某公司自2018年起自主研发、制售多款新能源光伏储能逆变器,其逆变器DSP芯片中内置计算机软件目标程序,系企业核心技术成果,德某公司享有著作权。2023年至2024年,众某公司在实际控制人王某某的决策下,购买德某公司多款逆变器,组织公司员工李某某、黄某某、范某某等人通过反向工程破解DSP芯片,提取芯片内置目标程序用于生产同类逆变器(共2611台),产品主要销往境外。经评估,涉案侵权目标程序价值343万余元。
2025年9月30日、10月11日,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对众某公司以及王某某等4人提起公诉。2025年11月28日,北仑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众某公司罚金180万元,判处王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部分适用缓刑。被告单位、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国家相关部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本案犯罪行为侵害光伏产业相关企业技术创新成果,侵权产品销往境外,损害出海企业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着力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护航高端制造业、新能源企业出海,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工业软件著作权犯罪。办案中,加强释法说理,积极促成赔偿,使权利人在起诉前获赔300万元,并通过检察建议助力企业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09
杭州海关所属义乌海关查办侵犯“POPMART”商标权毛绒玩具案(杭州海关所属义乌海关)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杭州海关所属义乌海关在对一批申报出口的毛绒玩具实施查验时,发现其中部分毛绒玩具标有“POPMART”商标标识。该批毛绒玩具申报“规格型号栏”显示无品牌,但实际外包装及产品本身均印有注册商标标识,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的授权文书,存在较大侵权嫌疑。经海关清点,涉嫌侵犯商标权的毛绒玩具共计7200个。经权利人书面确认,该批货物为侵权产品,海关依法实施扣留并立案调查。办案人员迅速开展深入调查,从报关单证入手,追溯出口、仓储、采购等环节,及时固定关键证据。在此基础上,海关依法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2025年11月,义乌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生效判决,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省首起由海关移交的侵犯潮玩品牌的刑事案件,实现了对侵权行为的源头打击。在该案查办的基础上,杭州海关总结执法经验,聚焦高风险商品,对航线特点、物流走向进行全面分析,连续查扣侵犯“POPMART”商标权、“Labubu”著作权等货物34批次、48.17万件,货值190余万元。海关将个案查办经验转化为系统性风险防控措施,实现对同类侵权货物的连续拦截,有力震慑进出口侵权违法行为。
10
宁波海关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协同查办侵犯“FBT”商标权案(宁波海关)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宁波海关收到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的知识产权案件协作函,同时,意大利艺术之声向宁波海关反映其公司名下“FBT”商标权的音箱被侵权假冒,希望海关在侵权产品出口时帮助拦截。同年6月,宁波海关对该批货物成功进行拦截并查验,查验发现,货物为无标识的音箱及“FBT”商标的标牌贴纸(货标分离)。该商标系意大利艺术之声的自有商标,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相当知名度。宁波海关立即联系该公司,确认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FBT”(海关备案号:T2024-179503)商标权的商品。经清点,该批货物中共有侵犯“FBT”商标的音箱400台,案值36万多元。6月16日,宁波海关依法将上述货物予以扣留并将该案移交市公安局,配合市公安局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3人,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海关与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协同保护外资企业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办案过程中,宁波海关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积极响应权利人的诉求,通过信息共享、协同共管,挖源头、打网络、破渠道、毁链条,成功查办该起采用“货标分离”手法出口侵权音响注册商标的案件,最终实现了对侵权假冒商品的追踪溯源和联合打击,有效保护了外资企业的品牌声誉和利益,体现了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动性和有效性。


